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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类环评验收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 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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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1份;

3、《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1份;

4、由有资质机构提供的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1份。

以上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准予验收或者不准予验收的决定

工作时限:

30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机构:

365bet官网的微博辐射安全管理科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8336853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1:40、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