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负责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二)负责本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负责协调、组织、落实本区污染减排目标;组织制定本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负责本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本区水体、大气、固体废物、噪声、恶臭、化学品、机动车污染源等环境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本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水源防护区环境保护;组织指导街道(地区)乡镇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参与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区生态保护工作;监督本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
(七)负责本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区域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负责区域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区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研究并提出防治污染对策。
(九)会同科技部门组织开展本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实施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示范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参与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进清洁生产。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